Re: [請益]精神病患者不可報公職嗎

看板 Examination
作者 juihua (蔚藍海岸)
時間 2007-03-08 16:33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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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請問大大們, : 很多的報名資格都寫"非精神病患者", : 那它的精神病患者的定義是在那裡? : 若有去精神料看過憂鬱症, : 是否也算精神病者之一呢? : 而這病歷是否會被查出來? : 謝謝! 何謂精神病,依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: 「本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,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。本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病, 指器質性精神病、精神分裂病、情感性精神病、妄想病、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 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;所稱精神官能症,指歇斯底里症、焦慮症、憂鬱症、 畏懼症及強迫症等。」 白話的說,法令將「精神疾病」定義為下列二種: 一、精神病 二、精神官能症 將「精神病」定義為下列六種: 一、器質性精神病 二、精神分裂病 三、情感性精神病 四、妄想病 五、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 六、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將「精神官能症」定義為下列五種: 一、歇斯底里症 二、焦慮症 三、憂鬱症 四、畏懼症 五、強迫症 據此,「憂鬱症」,為精神官能症,並非精神病。 憂鬱症是現代很常見的文明病,你問醫生他也會直接告訴你可以去考,不必擔心工作權 會被剝奪。若是有這方面的疾病還害怕不去給醫生看的人,那才是真的會給這個社會帶 來亂源。 -- ◆ From: 59.105.188.1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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