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棒協] 教練裁判制度公告更正啟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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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jab1114 (^^"不告訴你...)
時間 2022-11-15 10:30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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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ctba.org.tw/news_detail.php?cate=news&type=11&id=10407 更正啟示 本會今年一月及三月針對教練與裁判證照,發出以下兩點訊息: 1.各地方體育團體核發全國體總登錄在案並於111年1月10日後仍為有效之教練與裁判證 照,須經由參加講習會考試才可換發協會證照。 2.臺北市體育總會於107年5月28日前辦理講習會核發之證照,因故展延無效,即使證照 上效期有效仍無法使用。 但在經過111年11月10日教練委員會與裁判委員會討論後,為符合一切法規規定程序, 做出以下決議: 原公告兩點將更正為: 1.將依母法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教練(裁判)證照檢定管理辦法第9-1條」辦理,持有 各地方體育團體核發教練與裁判證,並經全國體總登錄在案,且於111年1月10日後仍為 有效者,相關人員需依規定參加進修課程。(請參閱第9-1條條文) 2.因本會認知落差,致造成權益受損,本會深感抱歉,故已參加本會講習會之重考人員 ,將折算發給進修時數證明,同時,本會將在今年年底前加開一場次進修課程,供尚未 參加進修課程人員進修,請留意本會網站。 3.另,本會111年11月18日至20日於雲林環球科技大學辦理教練暨裁判專業進修課程研 習會,現延長報名至11/16止,報名網址:https://reurl.cc/7jDpqQ 第9-1條條文: 1.本辦法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發布生效前,已依經本部備查之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 練(裁判)制度實施相關規定,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或其他各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 (裁判)證,於本辦法111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後尚在有效期間者,其有效期間均至114 年12月31日止。 2.取得前項有效之各級教練(裁判)證者,於前項有效期間內,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參加 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,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,得依原取得前項教練(裁判)證之 級別,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換發本辦法所定各級教練與裁判證;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 之。 附註: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教練證照檢定管理辦法法規連結: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H0120082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裁判證照檢定管理辦法法規連結: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H0120081 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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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ricinttu: 18~20日的研習會 現延長報名至11/16止 11/15 10:32

hicker: 這應該算是棒協的鍋了吧 自己錯誤解釋法規.... 11/15 10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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